初中数学 19 全等形、全等三角形

全等形

定义:能够完全重合的两个图形叫做全等形。全等形的形状和大小完全相同,其中重合的顶点叫做对应顶点,重合的边叫做对应边,重合的角叫做对应角。例如,两个完全一样的三角形纸片,将它们重合在一起时,对应的顶点、边和角都完全重合,这两个三角形纸片就是全等形。

全等三角形

定义:能够完全重合的两个三角形叫做全等三角形。全等三角形是特殊的全等形,“全等”用符号“≌”表示,读作“全等于”。例如,在△ABC和△DEF中,如果△ABC与△DEF能够完全重合,那么可以表示为△ABC≌△DEF。

性质:

全等三角形的对应边相等。即若△ABC≌△DEF,则AB = DE,BC = EF,AC = DF。

全等三角形的对应角相等。即∠A = ∠D,∠B = ∠E,∠C = ∠F。

判定:

SSS(边边边):三边对应相等的两个三角形全等。例如,在△ABC和△DEF中,如果AB = DE,BC = EF,AC = DF,那么△ABC≌△DEF。

SAS(边角边):两边和它们的夹角对应相等的两个三角形全等。即若AB = DE,∠B = ∠E,BC = EF,则△ABC≌△DEF。

ASA(角边角):两角和它们的夹边对应相等的两个三角形全等。也就是说,当∠A = ∠D,AB = DE,∠B = ∠E时,△ABC≌△DEF。

AAS(角角边):两角和其中一个角的对边对应相等的两个三角形全等。例如,∠A = ∠D,∠B = ∠E,BC = EF,则△ABC≌△DEF。

HL(斜边、直角边):斜边和一条直角边对应相等的两个直角三角形全等。在Rt△ABC和Rt△DEF中,如果AB = DE,AC = DF(或BC = EF),那么Rt△ABC≌Rt△DEF。

全等三角形的应用

证明线段相等:当要证明两条线段相等时,可以通过证明它们所在的两个三角形全等,再根据全等三角形的对应边相等得出结论。例如,已知△ABC和△DEF中,AB = DE,∠B = ∠E,BC = EF,可先证明△ABC≌△DEF(SAS),从而得到AC = DF。

证明角相等:同理,要证明两个角相等,可以证明它们所在的两个三角形全等,然后依据全等三角形的对应角相等来证明。比如,已知△ABC和△DEF中,∠A = ∠D,AB = DE,∠B = ∠E,证明△ABC≌△DEF(ASA)后,就有∠C = ∠F。

测量距离或长度:在实际生活中,全等三角形的性质可用于测量一些难以直接测量的距离或长度。例如,要测量池塘两端A、B的距离,可以在池塘外取一点C,连接AC并延长至D,使CD = AC,连接BC并延长至E,使CE = BC,连接DE。通过证明△ABC≌△DEC(SAS),得到AB = DE,从而测量出DE的长度就得到了A、B间的距离。

全等形与全等三角形是初中数学几何部分的重要基础内容,对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空间观念和几何直观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为后续学习更复杂的几何知识奠定了基础。

一、全等三角形判定定理

1. 三边对应相等(SSS)的两个三角形全等,此结论是唯一无需涉及角的判定方法,可用于证明线段相等。  

2. 两边及其夹角对应相等(SAS)的两个三角形全等,“夹角”是关键,若为“两边及其中一边的对角”(SSA),则不能判定全等(反例:锐角三角形与钝角三角形可满足SSA但不全等)。  

3. 两角及其夹边对应相等(ASA)的两个三角形全等,夹边是两角公共边或关联边,可快速推导第三角相等。  

4. 两角及其中一角的对边对应相等(AAS)的两个三角形全等,本质是由三角形内角和为180°,将AAS转化为ASA。  

5. 直角三角形中,斜边和一条直角边对应相等(HL)的两个直角三角形全等,HL是SSS的特殊形式(可通过勾股定理推导出第三边相等)。  

6. 若两个三角形有两组边对应相等,且其中一组对应边的对角是直角,则这两个三角形全等(本质是HL的拓展,避免SSA误区)。  

7. 若两个三角形有一组边和一组角对应相等,且另一组对应角均为直角/钝角,则这两个三角形全等(排除SSA中“一锐一钝”的反例)。  

8. 经过平移变换得到的两个三角形全等,平移不改变图形的形状和大小,对应边平行且相等、对应角相等。  

9. 经过轴对称变换得到的两个三角形全等,对称轴是对应点连线的垂直平分线,对应边、对应角相等,且有公共边/公共角时可直接作为全等条件。  

10. 经过旋转变换得到的两个三角形全等,旋转中心到对应点的距离相等(旋转半径),对应边的夹角等于旋转角。

二、全等三角形性质

11. 全等三角形的对应边相等,可直接用于证明两条线段相等(如:若△ABC≌△DEF,则AB=DE,BC=EF,AC=DF)。  

12. 全等三角形的对应角相等,可直接用于证明两个角相等(如:若△ABC≌△DEF,则∠A=∠D,∠B=∠E,∠C=∠F)。  

13. 全等三角形的对应边上的高相等,可通过“面积法”推导(面积=1/2×底×高,底相等、面积相等则高相等)。  

14. 全等三角形的对应边上的中线相等,中线将对应边平分,结合SSS可证明中线所在的小三角形全等,进而推导线段相等。  

15. 全等三角形的对应角的平分线相等,角平分线将对应角平分,结合AAS可证明角平分线所在的小三角形全等,进而推导线段相等。  

16. 全等三角形的周长相等,周长是三边之和,对应边相等则周长相等(反之,周长相等的三角形不一定全等)。  

17. 全等三角形的面积相等,面积由底和高决定,对应底和对应高均相等则面积相等(反之,面积相等的三角形不一定全等)。  

18. 全等三角形的对应线段(如对应边上的中位线、对应角的外角平分线)均相等,本质是“对应元素相等”的延伸。  

19. 若两个三角形全等,则它们的外接圆半径相等(外接圆半径R=abc/(4S),a、b、c为三边,S为面积,全等则a、b、c、S均相等,故R相等)。  

20. 若两个三角形全等,则它们的内切圆半径相等(内切圆半径r=S/r,r为半周长,全等则S、r均相等,故r相等)。

三、特殊三角形(等腰、等边、直角)与全等

21. 等腰三角形中,若顶角的平分线平分底边,则该平分线所在的两个三角形全等(SAS:顶角平分线=公共边,顶角一半=顶角一半,腰=腰)。  

22. 等腰三角形两腰上的高相等,可通过“HL”证明高所在的两个直角三角形全等(斜边=腰,直角=直角,对应角相等则AAS全等)。  

23. 等腰三角形两腰上的中线相等,可通过“SSS”证明中线所在的两个三角形全等(腰=腰,中线=中线,底边一半=底边一半)。  

24. 等边三角形中,任意一条高所在的两个三角形全等(HL:斜边=边,高=公共高;或SSS:边=边,高=高,底边一半=底边一半)。  

25. 若两个等边三角形有一条边对应相等,则这两个等边三角形全等(SSS:三边均相等,一条边相等则三边均相等)。  

26. 直角三角形中,若斜边上的中线将三角形分成两个三角形,则这两个三角形均为等腰三角形,且不全等(除非原直角三角形为等腰直角三角形)。  

27. 直角三角形中,若一条直角边和斜边上的高对应相等,则这两个直角三角形全等(先通过HL证明“高、另一条直角边、斜边的一部分”组成的小直角三角形全等,再推导原三角形全等)。  

28. 等腰直角三角形中,若斜边上的中线将三角形分成两个三角形,则这两个三角形全等且均为等腰直角三角形(中线=斜边一半,结合SAS可证全等)。  

29. 若两个等腰直角三角形的斜边对应相等,则这两个等腰直角三角形全等(斜边相等则直角边=斜边/√2也相等,SSS或SAS可证)。  

30. 含30°角的直角三角形中,若斜边对应相等,则这两个三角形全等(30°角对的直角边=斜边/2,斜边相等则直角边均相等,SSS可证)。  

31. 若两个直角三角形的斜边和一个锐角对应相等,则这两个直角三角形全等(AAS:斜边=斜边,锐角=锐角,直角=直角)。  

32. 若两个等腰三角形的顶角和腰对应相等,则这两个等腰三角形全等(SAS:腰=腰,顶角=顶角,腰=腰)。  

33. 若两个等腰三角形的底角和底边对应相等,则这两个等腰三角形全等(ASA:底角=底角,底边=底边,底角=底角)。  

34. 等边三角形中,任意一条角平分线所在的两个三角形全等(SAS:角平分线=公共边,60°/2=30°,边=边)。  

35. 直角三角形中,若两条直角边对应相等,则这两个直角三角形全等(SAS:直角边=直角边,直角=直角,直角边=直角边)。

四、四边形与全等三角形

36. 平行四边形中,对角线将平行四边形分成两个全等的三角形(SSS:对边=对边,对角线=公共对角线)。  

37. 矩形中,两条对角线将矩形分成四个等腰三角形,且相对的两个三角形全等(SAS:对边=对边,对角线一半=对角线一半,直角=直角)。  

38. 菱形中,两条对角线将菱形分成四个全等的直角三角形(HL:边=边,对角线一半=对角线一半,直角=直角)。  

39. 正方形中,两条对角线将正方形分成四个全等的等腰直角三角形(SSS:对角线一半=对角线一半,边=边,边=边)。  

40. 等腰梯形中,对角线相等,且对角线所在的两个三角形(如△ABC和△DCB)全等(SSS:腰=腰,底边=底边,对角线=对角线)。  

41. 等腰梯形中,同一底上的两个底角相等,可通过“作高”构造两个全等的直角三角形(HL:腰=腰,高=高)。  

42. 任意四边形中,若一条对角线将其分成两个全等的三角形,则该四边形是平行四边形(对应边平行且相等,满足平行四边形判定)。

五、辅助线与全等三角形

43. 遇中点时,“倍长中线”可构造全等三角形(如延长中线AD至E,使DE=AD,则△ABD≌△ECD,SAS:BD=CD,∠ADB=∠EDC,AD=DE)。  

44. 遇角平分线时,“角平分线作垂线”可构造全等三角形(如过角平分线上一点作两边的垂线,则两条垂线相等,且两个直角三角形全等,HL:垂线=垂线,角平分线=公共边)。  

45. 遇线段和差时,“截长补短”可构造全等三角形(如要证AB=CD+EF,可在AB上截AG=CD,再证GB=EF,通过SAS/AAS证明△AGH≌△CDE)。  

46. 遇等腰三角形时,“作底边上的高”可构造两个全等的直角三角形(HL:腰=腰,高=公共高)。  

47. 遇含60°/90°角的三角形时,“补形法”可构造等边/等腰直角三角形,进而得到全等三角形(如将30°角的直角三角形补成等边三角形,得到全等的小三角形)。  

48. 遇旋转型图形时,“找旋转中心”可发现全等三角形(如△ABC绕点A旋转60°得到△ADE,则△ABC≌△ADE,对应边、对应角相等)。

六、全等三角形的综合应用

49. 若两个三角形分别与第三个三角形全等,则这两个三角形全等(全等的传递性,如△A≌△B,△B≌△C,则△A≌△C)。  

50. 若两个三角形全等,则它们的“对应衍生图形”也全等(如以对应边为边长作等边三角形,或以对应角为顶角作等腰三角形,则衍生的三角形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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