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等三角形、相似三角形

一、全等三角形

(一)概念

能够完全重合的两个三角形叫做全等三角形。重合的顶点称为对应顶点,重合的边称为对应边,重合的角称为对应角。表示方法为“≌”,例如△ABC≌△DEF,读作“三角形ABC全等于三角形DEF”,其中A与D、B与E、C与F为对应顶点,AB与DE、BC与EF、AC与DF为对应边,∠A与∠D、∠B与∠E、∠C与∠F为对应角。

(二)性质

1. 对应边相等:全等三角形的所有对应边长度完全相同。例如若△ABC≌△DEF,则AB=DE、BC=EF、AC=DF。

2. 对应角相等:全等三角形的所有对应角大小完全相同。例如若△ABC≌△DEF,则∠A=∠D、∠B=∠E、∠C=∠F。

3. 对应线段相等:由对应边和对应角相等可推导,全等三角形的对应高、对应中线、对应角平分线、对应中位线的长度均相等。例如△ABC≌△DEF,过A作BC边上的高AH,过D作EF边上的高DG,则AH=DG;BC边的中线AM与EF边的中线DN也相等。

4. 周长与面积相等:由于所有对应边相等,全等三角形的周长(三边之和)相等;又因为对应边相等且对应边上的高相等,根据面积公式(面积=1/2×底×高),全等三角形的面积也相等。

(三)判定定理(一级定理)

判定两个三角形全等,需根据边和角的对应关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注意“对应”是核心——角必须是对应边的夹角,边必须是对应角的夹边或对边:

1. SSS(边边边):若两个三角形的三条对应边分别相等,则这两个三角形全等。例如△ABC中AB=5、BC=6、AC=7,△DEF中DE=5、EF=6、DF=7,且AB对应DE、BC对应EF、AC对应DF,则△ABC≌△DEF。

2. SAS(边角边):若两个三角形的两条对应边分别相等,且这两条边的夹角(即两条边所夹的角)对应相等,则这两个三角形全等。注意:必须是“夹”角,而非“对”角,若为对边的角相等,则不满足SAS(例如SSA不成立,因为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三角形)。例如△ABC中AB=4、∠B=60°、BC=5,△DEF中DE=4、∠E=60°、EF=5,且AB对应DE、∠B对应∠E、BC对应EF,则△ABC≌△DEF。

3. ASA(角边角):若两个三角形的两个对应角分别相等,且这两个角的夹边(即两个角所夹的边)对应相等,则这两个三角形全等。例如△ABC中∠A=30°、AB=5、∠B=70°,△DEF中∠D=30°、DE=5、∠E=70°,且∠A对应∠D、AB对应DE、∠B对应∠E,则△ABC≌△DEF。

4. AAS(角角边):若两个三角形的两个对应角分别相等,且其中一个角的对边(即不被两个角夹着的边)对应相等,则这两个三角形全等。本质是由“三角形内角和为180°”推导——两个角相等则第三个角必相等,此时AAS可转化为ASA。例如△ABC中∠A=30°、∠C=80°、AB=5,△DEF中∠D=30°、∠F=80°、DE=5,且∠A对应∠D、∠C对应∠F、AB对应DE,则△ABC≌△DEF。

5. HL(斜边直角边,仅适用于直角三角形):若两个直角三角形的斜边对应相等,且一条直角边对应相等,则这两个直角三角形全等。直角三角形中,斜边是最长的边,HL是直角三角形特有的全等判定,不适用于锐角或钝角三角形。例如Rt△ABC中∠C=90°、斜边AB=10、直角边AC=6,Rt△DEF中∠F=90°、斜边DE=10、直角边DF=6,且AB对应DE、AC对应DF,则Rt△ABC≌Rt△DEF。

(四)二级结论

1. 全等三角形的“传递性”:若△ABC≌△DEF,且△DEF≌△GHI,则△ABC≌△GHI。因为全等是“完全重合”的关系,传递后△ABC与△GHI也能完全重合。

2. “共边”或“共角”的全等模型结论:

若两个三角形有一条公共边,且满足其他全等条件(如SAS、ASA),则公共边为对应边。例如△ABC与△DBC有公共边BC,若AB=DB、∠ABC=∠DBC,则由SAS可得△ABC≌△DBC。

若两个三角形有一个公共角,且满足其他全等条件(如ASA、AAS),则公共角为对应角。例如△ABC与△ADC有公共角∠A,若∠B=∠D、AB=AD,则由ASA可得△ABC≌△ADC。

3. “轴对称”或“中心对称”的三角形全等:

关于某条直线对称的两个三角形全等,对称轴是对应点连线的垂直平分线,对应边、对应角分别相等。例如△ABC关于直线l对称得到△A'B'C',则△ABC≌△A'B'C',且l垂直平分AA'、BB'、CC'。

关于某点中心对称的两个三角形全等,对称中心是对应点连线的中点,对应边平行(或在同一直线)且相等,对应角相等。例如△ABC关于点O中心对称得到△A'B'C',则△ABC≌△A'B'C',且O是AA'、BB'、CC'的中点,AB∥A'B'、BC∥B'C'。

4. “平移”或“旋转”后的三角形全等:

一个三角形经过平移(沿某一方向移动一定距离)得到的新三角形,与原三角形全等。平移不改变图形的形状和大小,仅改变位置,因此对应边平行且相等,对应角相等。例如△ABC沿水平方向平移5cm得到△A'B'C',则△ABC≌△A'B'C',AB∥A'B'且AB=A'B'。

一个三角形经过旋转(绕某一点旋转一定角度)得到的新三角形,与原三角形全等。旋转不改变图形的形状和大小,仅改变位置,对应点到旋转中心的距离相等,对应角等于旋转角。例如△ABC绕点O旋转90°得到△A'B'C',则△ABC≌△A'B'C',OA=OA'、OB=OB',∠AOA'=∠BOB'=90°。

5. 直角三角形全等的补充结论:若两个直角三角形的两条直角边对应相等,则由SAS可直接判定全等;若一个直角三角形的直角边和另一个直角三角形的直角边、斜边分别对应相等(即HL),则全等。此外,直角三角形中,若一条直角边和一个锐角对应相等,则由AAS可判定全等。

6. “一线三垂直”模型的全等结论:若有一条直线l,其上有三个点A、B、C,且AB⊥l、CD⊥l、AE⊥DE,形成“一线三垂直”(如∠B=∠C=∠AED=90°),且满足AB=CD或BE=CF等条件,则△ABE≌△DCF。该模型常见于平面几何证明题,需结合垂直产生的直角和边的关系推导。

二、相似三角形

(一)概念

对应角相等,对应边成比例的两个三角形叫做相似三角形。相似三角形的对应边的比值叫做相似比(或相似系数)。表示方法为“∽”,例如△ABC∽△DEF,读作“三角形ABC相似于三角形DEF”,其中A与D、B与E、C与F为对应顶点,对应边的比例为AB/DE=BC/EF=AC/DF=k(k为相似比,k>0)。当k=1时,相似三角形即为全等三角形,因此全等三角形是相似比为1的特殊相似三角形。

(二)性质

1. 对应角相等:相似三角形的所有对应角大小完全相同,与全等三角形的对应角性质一致。例如若△ABC∽△DEF,则∠A=∠D、∠B=∠E、∠C=∠F。

2. 对应边成比例:相似三角形的所有对应边的比值相等(即相似比k)。例如若△ABC∽△DEF,相似比为k,则AB/DE=BC/EF=AC/DF=k。

3. 对应线段成比例:相似三角形的对应高、对应中线、对应角平分线、对应中位线的比值等于相似比k。例如△ABC∽△DEF,相似比为2,过A作BC边上的高AH,过D作EF边上的高DG,则AH/DG=2;BC边的中线AM与EF边的中线DN的比值也为2。

4. 周长比等于相似比:相似三角形的周长(三边之和)的比值等于相似比k。设△ABC的周长为C₁=AB+BC+AC,△DEF的周长为C₂=DE+EF+DF,因AB=k·DE、BC=k·EF、AC=k·DF,故C₁=k(DE+EF+DF)=k·C₂,即C₁/C₂=k。

5. 面积比等于相似比的平方:相似三角形的面积的比值等于相似比k的平方(k²)。由面积公式“面积=1/2×底×高”,设△ABC的底为BC,高为AH;△DEF的底为EF,高为DG,因BC/EF=k、AH/DG=k,故△ABC的面积S₁=1/2×BC×AH,△DEF的面积S₂=1/2×EF×DG,因此S₁/S₂=(1/2×BC×AH)/(1/2×EF×DG)=(BC/EF)×(AH/DG)=k×k=k²。

6. 对应周长、面积的延伸性质:若两个相似三角形的相似比为k,则它们的内切圆半径比、外接圆半径比也等于k;内切圆面积比、外接圆面积比等于k²(本质是“对应线段比为k,对应图形面积比为k²”的延伸)。

(三)判定定理(一级定理)

判定两个三角形相似,需根据角和边的对应关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核心是“对应角相等”或“对应边成比例且夹角相等”:

1. AA(角角,或AAA角角角):若两个三角形的两个对应角分别相等,则这两个三角形相似。因三角形内角和为180°,两个角相等则第三个角必相等,故“AA”可等同于“AAA”。例如△ABC中∠A=30°、∠B=70°,△DEF中∠D=30°、∠E=70°,则∠C=∠F=80°,故△ABC∽△DEF。

2. SAS(边角边,比例形式):若两个三角形的两条对应边成比例,且这两条边的夹角(夹边)对应相等,则这两个三角形相似。注意:与全等的SAS类似,必须是“夹角”相等,若为对边的角相等,则不满足该定理。例如△ABC中AB=4、∠B=60°、BC=5,△DEF中DE=2、∠E=60°、EF=2.5,且AB/DE=BC/EF=2(比例相等)、∠B=∠E(夹角相等),则△ABC∽△DEF。

3. SSS(边边边,比例形式):若两个三角形的三条对应边成比例,则这两个三角形相似。例如△ABC中AB=3、BC=4、AC=5,△DEF中DE=6、EF=8、DF=10,且AB/DE=BC/EF=AC/DF=1/2(三条边比例相等),则△ABC∽△DEF。

4. HL(斜边直角边,比例形式,仅适用于直角三角形):若两个直角三角形的斜边成比例,且一条直角边成比例,则这两个直角三角形相似。例如Rt△ABC中∠C=90°、斜边AB=10、直角边AC=6,Rt△DEF中∠F=90°、斜边DE=5、直角边DF=3,且AB/DE=AC/DF=2(斜边与直角边比例相等),则Rt△ABC∽Rt△DEF。

(四)二级结论

1. 相似三角形的“传递性”:若△ABC∽△DEF,且△DEF∽△GHI,则△ABC∽△GHI,且相似比为前两个相似比的乘积(若△ABC与△DEF的相似比为k₁,△DEF与△GHI的相似比为k₂,则△ABC与△GHI的相似比为k₁×k₂)。

2. “平行于三角形一边”的相似结论(平行线分线段成比例定理推论):

若一条直线平行于三角形的一边,且与另外两边(或两边的延长线)相交,则所构成的小三角形与原三角形相似。例如在△ABC中,直线DE∥BC,且D在AB上、E在AC上,则△ADE∽△ABC,相似比为AD/AB(或AE/AC、DE/BC)。

反之,若一个三角形的两边(或延长线)被一条直线所截,截得的线段成比例,则这条直线平行于三角形的第三边(即“平行线分线段成比例定理”的逆用)。例如在△ABC中,D在AB上、E在AC上,若AD/AB=AE/AC,则DE∥BC。

3. “共角”或“共边”的相似模型结论:

共角模型(AA):若两个三角形有一个公共角,且另一个角对应相等,则两三角形相似。例如△ABC与△ADE有公共角∠A,若∠B=∠D,则△ABC∽△ADE(AA)。

共边模型(SAS):若两个三角形有一条公共边,且公共边的邻角对应相等,或公共边的两边成比例且夹角相等,则两三角形相似。例如△ABC与△DBC有公共边BC,若∠ABC=∠DBC且∠ACB=∠DCB,则△ABC∽△DBC(AA);若AB/DB=BC/BC=1且∠ABC=∠DBC,则△ABC≌△DBC(全等是特殊相似)。

4. “母子相似”模型(直角三角形中的相似):

直角三角形斜边上的高将原直角三角形分成两个小直角三角形,这两个小直角三角形与原直角三角形两两相似(即“母子相似定理”)。例如Rt△ABC中,∠C=90°,CD是斜边AB上的高,则△ABC∽△ACD∽△CBD。

由“母子相似”可推导后续结论:①CD²=AD×BD(斜边上的高是两直角边在斜边上的射影的比例中项);②AC²=AD×AB、BC²=BD×AB(直角边是斜边与该直角边在斜边上的射影的比例中项)——这两个结论也称为“射影定理”,是“母子相似”的核心推论。

5. “一线三垂直”模型的相似结论:与全等的“一线三垂直”类似,若一条直线l上有三个点A、B、C,且AB⊥l、CD⊥l、AE⊥DE(∠B=∠C=∠AED=90°),若对应边成比例(而非相等),则△ABE∽△DCF。例如AB=2、CD=4、BE=1、CF=2,因AB/CD=BE/CF=1/2且∠B=∠C=90°(夹角相等),故△ABE∽△DCF(SAS)。

6. “A字模型”与“8字模型”的相似结论:

A字模型:如图,点D在AB上、点E在AC上,DE∥BC,构成“A”字形,此时△ADE∽△ABC(AA,因DE∥BC得∠ADE=∠B、∠AED=∠C),相似比为AD/AB,且AE/AC=DE/BC、AD/DB=AE/EC(平行线分线段成比例)。

8字模型:如图,AB与CD相交于点O,且AD∥BC,构成“8”字形,此时△AOD∽△BOC(AA,因AD∥BC得∠OAD=∠OBC、∠ODA=∠OCB),相似比为AO/BO,且DO/CO=AD/BC、AO×OC=BO×OD(由对应边成比例交叉相乘得)。

7. 相似三角形与面积相关的延伸结论:

若两个相似三角形的相似比为k,且分别作它们的一条对应边上的高,则这两条高将原三角形分成的小三角形也相似,且小三角形的相似比仍为k,面积比为k²。

若两个相似三角形的面积比为S₁:S₂=m:n,则它们的相似比为√m:√n(因面积比=相似比²,故相似比=√(面积比))。例如两个相似三角形的面积比为4:9,则相似比为2:3,对应边比、对应高比也为2:3。

8. “定比分点”的相似结论:若在△ABC的边AB上取点D,使AD:DB=m:n,过D作DE∥BC交AC于E,则△ADE∽△ABC,相似比为m:(m+n),且AE:EC=m:n、DE= (m/(m+n))×BC。例如AD:DB=1:2,则相似比为1:3,DE= (1/3)BC,AE:E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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