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选修2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的内容: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广泛的权利。例如,原告有起诉权,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被告有答辩权,能够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代为参加诉讼;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申请其回避;还有上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等。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除当事人外,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证人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有权获得鉴定费用等。这些权利共同保障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各方能够充分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要求:
依法行使权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例如,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是维护诉讼秩序、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
积极行使权利: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放弃行使某些重要权利,可能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将失去通过上诉获得更有利判决的机会。
尊重他人权利:在行使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应当尊重他人的诉讼权利。例如,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辩论权、质证权等,不得对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威胁、侮辱等不当行为。只有相互尊重权利,才能保证诉讼活动在公平、公正、有序的环境中进行。
二、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的重要性:
保障司法公正:严格的诉讼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它通过明确规定各个诉讼阶段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开、透明、规范,使法官能够在公正的程序框架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避免主观随意性和不公正的因素影响审判结果。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参与、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当事人可以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提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从而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程序的规范性也使得当事人能够预见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感。
提高司法效率:明确的诉讼程序有助于合理安排诉讼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和重复劳动,使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和终结,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我国的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起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行为。法院受理后,将进行一系列的审理前准备工作,如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通知当事人举证等。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出示证据、进行辩论。判决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执行则是确保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通过强制手段要求当事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其自身特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相对较短,且一般由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等,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多个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才能被立案侦查。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判处何种刑罚进行审理和裁判。执行阶段则是对生效判决中确定的刑罚进行执行,包括监禁刑、罚金刑等的执行。
三、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证据的含义与种类:
含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诉讼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对于法官正确判断是非、作出公正裁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种类: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不同种类的证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证明力,在诉讼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
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收集证据的主体: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收集证据,但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也承担着重要的证据收集职责。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收集证据,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该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收集证据的要求:收集证据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能够防止证据的灭失或难以获取,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全面收集证据要求尽可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包括对自己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以便更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客观收集证据则要求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证据,不偏袒、不歪曲,确保所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据的保存: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妥善保存,防止证据被损坏、篡改或丢失。对于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如物证、电子数据等,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如封存、备份等,以保证其在诉讼中的证明力。
证据的运用与质证:
证据的运用规则:在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例如,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辩驳的活动。只有经过质证,法官才能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从而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不同类型的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标准也因诉讼类型而异,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为“高度盖然性”,即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时,法院即可认定该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介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之间;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则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证据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被告人有罪且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