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选修2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一、认识调解与仲裁
调解:
含义: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的活动。调解具有灵活性、自愿性和平等协商性等特点,注重从情感和实际情况出发,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
种类:常见的调解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等。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其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调解是由有关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等。仲裁调解则是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进行的调解。
优势:调解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相对和谐的氛围中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调解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一些较为简单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仲裁:
含义: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给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具有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等特点。
机构与程序: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程序一般包括申请与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裁决等环节。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
优势:仲裁的专业性能够保证裁决的质量和公正性,因为仲裁员通常是相关领域的专家。保密性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纠纷信息的泄露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一裁终局的特点使得仲裁裁决具有较高的效率,一旦裁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迅速解决争议,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二、解析三大诉讼
民事诉讼:
含义与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其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
基本原则与制度:民事诉讼遵循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基本原则。同时,还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的合法性、公正性。
诉讼程序:一般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当事人起诉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
行政诉讼:
含义与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它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
特点: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具有恒定性。其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审查其合理性问题,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对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即行政机关需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类似,也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但在具体程序和要求上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相对较短,且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
含义与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其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应否受到刑事处罚等问题。
基本原则:刑事诉讼遵循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这些原则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多个阶段。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审判阶段则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执行阶段是对生效判决的执行,确保刑罚的实施。
三、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多元解决机制的内涵与意义: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由各种不同性质、功能和形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的一个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纠纷解决系统。其意义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选择,能够根据纠纷的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的意愿等因素,灵活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种解决方式的协调与衔接:在多元解决机制中,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例如,调解可以作为仲裁和诉讼的前置程序或辅助手段,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进行调解,以促进纠纷的更好解决。仲裁与诉讼之间也有一定的衔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同时,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此外,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行政方式与民事诉讼等司法方式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协调和衔接的关系,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纠纷解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