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必修3 第五课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决定因素:

国体决定政体: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权是指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权力。任免权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的权力。监督权是指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

职权:它在立法、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职权,以确保国家权力机关能够持续有效地行使职权,推动国家和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人大代表的产生和职责

人大代表的产生:

选举方式: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人大代表的职责:

义务:人大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权利:人大代表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等。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并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表决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上,对列入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提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的权利。质询权是指人大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本级监察委员会、本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并要求必须予以答复的权利。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使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动员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能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又有利于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履行职责。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道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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