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选修2 第四课 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一、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双方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仍然有权使用自己原来的姓名,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改变。姓名是一个人的人格标识,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姓名权,体现了夫妻在人格上的平等地位。
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他们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实现个人的价值和追求,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夫妻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支持,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夫妻双方的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婚后的住所。住所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场所,对于夫妻双方的生活和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共同协商决定婚后的居住地点,体现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平等参与和共同决策。
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共同承担起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责任。这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稳定,也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含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特点: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其范围明确且具有法定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夫妻在财产关系上的平等地位和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含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意义:明确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有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权益,避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导致个人财产的不当流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归其个人所有,其对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处分权,这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尊重和保护。
夫妻约定财产制:
含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对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和完善,它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意愿,使夫妻能够根据自身的财产状况、家庭情况以及个人偏好等因素,自主地约定财产的归属和管理方式,更加灵活地处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三、夫妻间财产关系的处理
平等协商原则: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投资决策等事项时,应当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共同作出决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作主,独断专行,否则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引发夫妻间的矛盾和纠纷。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考虑到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需要以及女方在婚姻家庭中可能面临的经济劣势等因素,在财产分配上给予适当的倾斜,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是基本原则,但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