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传” 第四章 释本末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此谓知本,此谓知之至也。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注释:

1. 听讼:审理诉讼案件。

2. 吾犹人也:我和别人一样。

3. 必也使无讼乎:一定要使诉讼不发生。

4. 无情者:没有实情的人。

5. 不得尽其辞:不能充分表达虚假的言辞。

6. 大畏民志:使民众的心理敬畏。

7. 知本:知道根本。

8. 知之至也:认识的最高境界。

9. 物有本末:事物有根本和枝末。

10. 事有终始:事情有开始和结束。

11. 知所先后:知道先后顺序。

12. 近道矣:接近道了。

译文:

孔子说:“审理诉讼案件,我和别人一样,一定要使诉讼不发生才好啊!”让那些没有实情的人不能充分表达他们虚假的言辞。使民众的心理敬畏,这就叫做知道根本。

这就叫做知道根本,这就叫做认识的最高境界。

事物有根本和枝末,事情有开始和结束。知道了先后顺序,就接近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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