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犯法 zhī fǎ fàn fǎ
拼音:zhī fǎ fàn fǎ
意思:知道法律,又违反法律。指明知故犯。
出处: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回:“好僧官老爷!知法犯法!”
近义词:
明知故犯:明明知道不能做,却故意违犯。强调清楚地知晓行为的错误性仍去做,与 “知法犯法” 意思相近,只是 “知法犯法” 更侧重于法律层面。
以身试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突出通过自身行动来挑战法律,不顾后果。
执法犯法:指执行法律的人违背法律。强调执法者本应维护法律,却做出违法的行为,与 “知法犯法” 有相似之处,且更具针对性。
反义词:
遵纪守法:遵守纪律和法律,依照规定行动,不违背。体现出对法律和纪律的尊重与遵循,与 “知法犯法” 完全相反。
奉公守法:奉行公事,遵守法令。强调一心为公,遵守法律,突出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循规蹈矩:原指遵守规矩,不敢违反。现也指拘守旧准则,不敢稍做变动。表示行为遵循规则,不逾越界限。
例句:
身为法官,他却知法犯法,收受贿赂,实在令人不齿。
警察本应维护社会秩序,若知法犯法,那社会的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
他作为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这个官员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老师教育学生要遵纪守法,自己却知法犯法,如何能起到表率作用。
知法犯法的人,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以警示他人。
企业负责人知法犯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司机明知酒驾违法,却依然知法犯法,结果酿成了大祸。
他知法犯法,私自篡改合同内容,给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
一些商家知法犯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成语词典:知法犯法
一知半解:形容知道得不全面,理解得不深不透。宋严羽《沧浪诗话·诗辨》:“有透彻之悟,有但得一知半解之悟。”
不知所措: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形容面对突然情况,无法应付。《三国志·吴书·诸葛恪传》:“哀喜交并,不知所措。”
约法三章:刘邦(汉高祖)占领秦都城咸阳后,为了收揽人心,废除秦朝的一些严刑苛法,召集“关中诸县父老、豪杰”宣布“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并表示“余悉除去秦法”,史称“约法三章”。后泛指订立共同遵守的简要条款。
明知故犯:明明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或违法的,却故意去做。
知己知彼:也说知彼知己。《孙子兵法·谋攻》:“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意思是对敌我双方情况都能了解透彻,打起仗来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后也用“知己知彼”泛指了解自己和对方。
知难而退:原指作战要见机而行,不要做实际上无法办到的事。后泛指知道事情困难就后退。
一叶知秋:看见一片落叶,就知道秋天将要来了。比喻从事物的某些细微迹象就预料到事物的发展趋向和变化。《淮南子·说山训》:“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 宋唐庚《文录》:“唐人有诗云:‘山僧不解数甲子,一叶落知天下秋。’”
见微知著:见到事物刚露出的一点苗头,就能知道其本质和发展的趋向。宋苏洵《辨奸论》:“事有必至,理有固然,惟天下之静者为能见微而知著。” 微:微小。著:显著。
执法如山:执行法律象山一样不可动摇。
不得而知:得:能够。没有办法知道。
真知灼见:正确的认识,透辟的见解。灼(zhuó):明白。
恬不知耻:做了坏事满不在乎,不以为耻。
如法炮制:本指按照成法制造中药,引申为依照现成的方法办事(含贬义)。炮(páo)。
众所周知:大家全都知道。
贪赃枉法:公职人员收受贿赂,利用职权歪曲法律,以满足行贿人违法要求的行为。枉:歪曲,破坏。
犯而不校:犯:触犯;校:计较。受到别人的触犯或无礼也不计较。
逍遥法外:指犯了法的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仍旧自由自在:绝不允许犯罪分子~。
现身说法:本佛教用语,指佛力广大,能现出种种人形,向人说法。现比喻用自己的经历遭遇为例证,对人进行讲解或劝导。
作奸犯科:为非作歹,触犯法令。指干违法乱纪的事。三国蜀诸葛亮《出师表》:“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 作奸:做坏事。科:科条,法令。
绳之以法:以法律为准绳,给以制裁或处治。
不知不觉:没有觉察到,没有意识到:玩得高兴,~已是中午时分。
不知死活:形容不知厉害,冒昧从事。
作法自毙:自己立法,自己受害。比喻自作自受。《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 毙:死。
奉公守法:奉行公事,遵守法令。指以公事为重,不徇私情。《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以君之贵,奉公如法,则上下 平。”
以身试法:亲身去做触犯法令的事。指明知故犯。《汉书·王尊传》:“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
违法乱纪:违犯法律,破坏纪律: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分子必须坚决制裁。
知法犯法:懂得某项法令、规章而故意违犯。
迷途知反:迷途:迷路;反:反回。迷了路知道回来。比喻犯了错误能改正。
知恩报恩:知道了受人家的恩惠就报答人家的恩惠。
想方设法:想尽办法:~克服工作中的困难。
可想而知:能够经过推想而知道;可以想见。
不知好歹:不知道好坏。多指不能领会别人的好意。
目无王法:不把国家的法律放在眼里。指人不受约束地胡作非为。
徇私枉法:迁就私情而违反法纪。
不知所云:三国蜀诸葛亮《出师表》:“临表涕泣,不知所云。” 原意是不知道说的是些什么。现多用来形容言语杂乱或不着边际。
无法无天:形容人毫无顾忌地胡作非为。
知遇之恩:给予赏识和重用的恩情。
就地正法:正法:执行死刑。在犯罪的当地执行死刑。
未卜先知:没有占卜就知道事情发展的结果。原来是古代一种用神道和迷信骗人的说法。后来有时用以比喻有预见性。
略知皮毛:比喻稍知表面的情况或稍有肤浅的知识。
知足常乐:知道满足,就总是快乐。形容安于已经得到的利益、地位。
知难而进:明知困难,却敢于向前。指迎着困难上。
不知去向:向:方向。不知道哪里去了。
目无法纪: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知人善任:了解人并且善于任用人。
略知一二:一二:形容为数不多。略微知道一点。
先知先觉:知:认识;觉:觉悟。指认识事理较一般人为早的人。
鲜为人知:很少有人知道。
妇孺皆知:孺:小孩。妇女、小孩全都知道。指众所周知。
格物致知:中国古代哲学的认识论命题。《礼记·大学》:“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 朱熹承认接触事物(格物)是获得知识(致知)的方法,但又认为心被人欲所蒙蔽,所以知识不够完备。只要通过格物的功夫,去掉人欲,对于天地万物之理就无所不知了。颜元把格物解释为“犯手(动手)实做其事”,认为“手格其物而后知至”,肯定行先于知,这是朴素的唯物主义反映论的观点。
自知之明:《老子·三十三章》:“知人者智也,自知者明也。” 后用以指正确认识自己的能力:人贵有~。
不二法门:佛教用语,“不二”指不是两极端,“法门”指修行入道的门径。意思是说,观察事物的道理,要离开相对的两个极端而用“处中”的看法,才能得其实在。后用来比喻独一无二的门径。
徇情枉法:为了私情而违反法律。徇:曲从;枉:使歪曲。
知易行难:知:懂得。认识事情的道理较易,实行其事较难。
以一知万:从了解一点到推知其他许多事物。
谬托知己:指假托为知心朋友。
覩始知终:谓看见事物的开始阶段就预见到它的最终结果。汉 袁康《越绝书·德序外传记》:“故聖人見微知著,覩始知終。”
知无不为:知道是应该做的,就一定去做。形容尽心竭力。《左传·僖公九年》:“公家之利,知無不爲,忠也。”林尧叟 注:“凡可以利益國家者,苟知其事,莫不盡心力而爲之。”《南史·张弘策传》:“弘策 盡忠奉上,知無不爲。”宋 秦观《任臣上》:“其人自以曠世遭遇,莫不悉心竭力,知無不爲,言無不盡。”
知命安身:服从命运,安于自身所处的地位。
知音识曲:指通晓音乐。
祖宗法度:指先代帝王所制定而为后世沿袭应用的法则。
龙门笔法:指史传笔法。
恩深法弛:弛:废弛。因恩情深厚而不执行法纪,使犯罪的人逃脱应受到的惩罚。
俾众周知:意为让大家都知道、了解。
天知地知:天知道,地知道。指人人都知道。亦指只有天知道,地知道,没有别人知道。
柔而不犯:犯:侵犯。指性情柔和,但不容侵犯。
弁髦法纪:蔑视抛弃法令和纪律。
不知丁董:比喻不懂事,缺乏知识。
知一万毕:指理解本质,万事尽通。
一无所知:什么也不知道。
温故知新:温习学过的东西,获得新的体会。《论语·为政》:“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也用以指吸取历史经验,能更好地认识现在。
法轮常转:法轮:佛家语,轮有二义,一为运转,一为摧碾,佛运转心中清净妙法以度人,且摧毁世俗一切邪惑之见。指佛法无边,普济众生。
讲经说法:讲传宗教经典,宣扬宗教教义。亦指引经据典地谈说议论。
众怒难犯:众人的愤怒不可触犯。《左传·襄公十年》:“众怒难犯,专欲难成。”
白首相知:白首:白头发,引申为时间长。意谓老年知己。
知而不争:争:通诤,劝阻。词语意思:明知这样做不智不仁却不去劝阻。形容不坚持原则。
舞文巧法:故意玩弄文字,巧于利用法令,以达到邪恶的目的。
不知轻重:不懂得事情要紧不要紧。
无知妄作:缺乏知识、不明事理而胡为。
知白守黑:意思是对是非黑白,虽然明白,还当保持暗昧,如无所见。这是道家的消极处世态度。